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早被捕,其罪名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中,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,另涉及串謀欺詐及煽動罪。其長子黎見恩涉及串謀欺詐罪,而次子黎耀恩則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。根據國安法第29條,重罪者一經定罪,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黎智英涉嫌違反的港區國安法第29條列明,「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竊取、刺探、收買、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;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實施,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串謀實施,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的指使、控制、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,均屬犯罪。」違反此法例者,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罪行重大的,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而該法例中涉及的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,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。
而黎智英另外涉及的串謀欺詐罪,屬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59A條,涉及合謀、不誠實地協議、欺騙及令受害者有損失四項元素,最高可判處監禁 14 年。另一條煽動罪則屬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9及第10條,包括「作出、企圖作出、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;或發表煽動文字;或刊印、發布、出售、要約出售、分發、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;或輸入煽動刊物。違例日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$5,000及監禁2年,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;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。